行政处罚

汝环罚决字〔2017〕第65号

来源: | 作者: | 日期:2017-11-29 16:04:56 | 浏览

 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1765

 

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张村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3X4QQBOG

地址:汝州市小屯镇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会全

 

本机关于2017921日对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张村矿涉嫌违反“三防”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时,原煤堆场约650原煤未进行有效覆盖措施,露天堆放,易造成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社会影响较小。

我局于20171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17〕第62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17〕第62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汝州支行(户名:汝州市财政局 账号:41001585611050000397)或汝州农商银行(户名:汝州市财政局 账号:00000000002671260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1129